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0號
- 聲請人
- 汶萊商瀚辰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丁睿
- 訴訟代理人
- 許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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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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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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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7月31日 │378,894元 │CD九四八一0一│ │
│1 │司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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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