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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請人
汶萊商瀚辰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丁睿
訴訟代理人
許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7月31日          │378,894元       │CD九四八一0一│    │
│1 │司                │行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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