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徐鳳香
- 訴訟代理人
- 曾漢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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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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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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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101年3月31日 │15,300元 │DD0000000 │ │
│ │司 黃徐鳳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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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