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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請人
力鋼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8 月7 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金永祥配管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101年7月5日           │10,353元        │DR七一四九五二│    │
│1 │公司 許婉麗       │分行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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