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8號聲 請 人 何建忠即建鴻企業社 代 理 人 葉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萬順有限公司 簡繼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1年8月5日 │85,000元 │AB一四四四五二│ │ │1 │宗 │德分行 │ │ │一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