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何建忠即建鴻企業社
- 代理人
- 葉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萬順有限公司 簡繼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1年8月5日 │85,000元 │AB一四四四五二│ ││1 │宗 │德分行 │ │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