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3號聲 請 人 茂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永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93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1│戰聲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7年4月25日 │39,576元 │A00六九三三七 │ │ │ │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