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詮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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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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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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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1年7月10日 │106,050元 │AA三0九五七0│ │
│1 │蔡月麗 │崁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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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