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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請人
詮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1年7月10日          │106,050元       │AA三0九五七0│    │
│1 │蔡月麗            │崁分行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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