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聲 請 人 詮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1年7月10日 │106,050元 │AA三0九五七0│ │ │1 │蔡月麗 │崁分行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