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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蔡進坤

  • 原告
    綠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6號聲 請 人 綠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坤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4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綠壯國際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101年7月13日 │577,500元 │GN二四七一九一│ │ │1 │司 蔡進坤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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