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建翔 訴訟代理人 彭南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債券,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伍幸怡 ┌──────────────────────────────────────────────────┐ │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0 │ │ 1│1000│ │ │1 │ │ │ │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三 │ │ 1│ 304│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