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洪積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瓊儀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 │1 │1000│ │ ├─┼───────────────┼──────────────┼────┼───┼────┼───┤ │02│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 │1 │1000│ │ ├─┼───────────────┼──────────────┼────┼───┼────┼───┤ │03│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 │1 │1000│ │ ├─┼───────────────┼──────────────┼────┼───┼────┼───┤ │04│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 │1 │1000│ │ ├─┼───────────────┼──────────────┼────┼───┼────┼───┤ │05│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 │1 │1000│ │ ├─┼───────────────┼──────────────┼────┼───┼────┼───┤ │06│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 │ │1 │5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