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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高維駿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 上訴人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趙君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 上訴人 趙君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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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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