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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

債權人
富吉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伊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102 年1 月8 日起按年息6%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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