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劉淑珉
- 相對人
- 群威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二年度司司字第一○五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群威模具有限公司之大股東,近日發現該公司現務未了而有清算未完結之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以釋明其為該公司之股東,已盡其釋明之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