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請人
債務人
陳書瀚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432,000 元,清償成數為25.5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9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432,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聲請更生,依查詢之債務人100 及101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各為459,200 元、432,500元,是其聲請前兩年即100 年1 月至101 年12月所得總計為891,700 元,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應支出之生活費用2,0825元(包括房屋租金分擔額4,625 元、伙食費6,000 元、電話費500 元、交通費700 元、雜支開銷1,000 元、二名子女扶養費8,000 元,水電瓦斯費等由配偶負擔),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102 年4 月23日於展勛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擔任工程製圖及生產線工程規劃之現場作業員,其主張每月薪資約24000 元,月休6 天,但目前公司有放無薪假,依當天情況電話通知停線毋庸上班,故薪資情況不穩定;因到職未滿一年,未受領過三節或年終獎金,據同事稱無三節獎金,端午節也確實無領取,而年終獎金為一個紅包,金額需視公司營運狀況而定。據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證明,債務人5 至7 月應領薪資數額各為24,330元、24,108元、24,219元,是其主張每月薪資24,000 元,顯為合理。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房屋租金分擔額4,000 元、伙食費6,000 元、電話費500 元、交通費800 元、雜支開銷700 元、子女扶養費分擔額6,000 元( 二名子女分別為89、91年次出生)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共計18,000元。債務人與配偶、兩名子女共同租屋居住,其配偶任職於詮曜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約3 萬元,其每月租金及子女扶養費已與其配偶分擔,家庭水電瓦斯費之開銷則全由債務人之配偶負擔。關於債務人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債權人往往以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即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予以計算每名成人之每月支出,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即每月6,146 元之數額支出,則若以前開標準計算其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約為20,390元(計算式:10244+10244 ×0.6 ×2 ÷2+4000=20390 ),但依日常生活經驗判之,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縱節衣縮食,亦難以每月6,146 元支應餐費、學費及其他支出,況債務人每月必要開銷支出數額未有過高,實際已低於上開標準予以計算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甚多,可想見已難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已屬合理。又其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願盡其最大努力來減少生活支出,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432,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既債務人已提出前開餘額之全數列入還款,則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既債務人已提出盡數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餘額列入還款,則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