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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聲請人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江蘇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聲請狀上之簽章,經本院民國102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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