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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通知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武斌
相對人
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鴻
法定代理人
林知沼
法定代理人
張仲明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村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代位相對人武斌,為返還相對人武斌前依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33號裁定,為免於假扣押而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3 號供擔保在案之擔保金,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聲請人之請求,業經相對人武斌以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95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通知行使權利案卷查核屬實,據此,聲請人向本院重複提起同一聲請,顯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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