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黃愛真
- 相對人
- 永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泉永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29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53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