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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0號

聲請人
黃愛真
相對人
永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泉永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29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53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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