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請人
徐永球
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相對人
即失蹤人
徐秋妹 失蹤前住所:新竹縣新屋鄉笨港村1鄰
關係人
即受選任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徐秋妹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茂禎律師為失蹤人徐秋妹(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住所:新竹縣新屋鄉○○村0 鄰0 號)之財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徐秋妹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8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無人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掌理國有財產清查、管理、處理、依法改良、利用、資訊業務、檢核及統籌調配、估價、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等事項,民法第1185條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秋妹同為桃園縣新屋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前向鈞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由100 年度訴字第1091號事件審理中,其中共有人之一葉炳妹之繼承人徐秋妹之舊時手抄戶籍資料記載伊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惟於光復後已查無其現戶戶籍資料,顯係失蹤之人,而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屬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桃園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函、本院民事庭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徐秋妹之戶籍、出入境、投保、就診及財產總歸戶等資料,除新屋鄉戶政事務所函覆相對人徐秋妹於36年4 月15日因出養而除籍,其他均查無其設籍或其他相關資料,是相對人自36年迄今,業已歷經多年,無法得悉其行蹤,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徐秋妹目前行蹤不明,且無法定財產管理人等節,應可堪信其為真實。從而,失蹤人徐秋妹現行蹤不明,又無事實證明其已死亡,且失蹤人徐秋妹業經出養,故雖查有其原生家庭之兄弟姊妹,仍屬查無失蹤人徐秋妹有任何其他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第1 項所定順序之財產管理人,故自有選任其財產管理人之必要。承上,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失蹤人徐秋妹之財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核桃園律師公會推薦本件財產管理人之人選即關係人李茂禎律師,其現為執業律師,亦有意願擔任本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此有該公會函在卷可憑。參諸李茂禎既是執業律師,自具有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本其職業道德,應可期其能秉持專業精神來擔當此具有公益性質之財產管理人,故如選任李茂禎律師為本件失蹤人徐秋妹之財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指定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