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8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北川晃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北川晃弘(護照號碼:MM○○○○○○○號)為日商映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映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日商映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日商映光臺灣分公司)清算人主張日商映光臺灣分公司前於民國102年3月1 日撤銷公司登記,並依法清算完結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日商映光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日商映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13日董事會會議決議證明書及譯文、聲請人之同意書、護照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62號聲報清算人及102年度司司字第169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