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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蔣尚宏
相對人
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蔣尚宏(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人其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102 年9 月10日選任聲請人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蔣尚宏書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34 號聲報清算人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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