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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5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號

聲請人
劉玫鈴
相對人
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玫鈴(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經股東會決議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濟部於101 年12月11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函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2 年6 月6 日完結,為此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及163 號卷,稽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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