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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4號

聲請人
陳長銓
相對人
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長銓(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人其為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選任聲請人為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陳長銓為臨時股東會決議為冠拓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並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節錄本)、陳長銓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均在聲請人所有電腦內)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32 號聲報清算人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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