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7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曉芳高維駿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7號

原告
雀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雙慶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杜哲倫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翁魁隆
被告
陸軍步兵第203旅
法定代理人
朱庸邦
訴訟代理人
許騏鵬

      陳智正

      利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被告陸軍步兵第203 旅有無獨立之編制(如獨立之人事、會計、政風等)及組織法依據?

㈡後備907 旅之承辦公務員,原係如何審核、認定系爭營區福利站之設置管理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並請提出內部簽呈等相關資料。

㈢被告所提出「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授權依據(母法)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