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6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塗蕙如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