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聰
- 被告
-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