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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高維駿

  • 當事人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原   告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昌隆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2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701 元外,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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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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