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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協力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月24日102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3,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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