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張陳金英
- 原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16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0,360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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