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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1號

原告
力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雄
被告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28,693 元,應繳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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