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進利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琪律師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95,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