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 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院業已於102 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繳納,詎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後,抗告人迄今尚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4、86頁)。據此,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