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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2號

聲請人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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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聲請人破產財團(即財產總額)之數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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