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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3號

聲請人
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貴
代理人
黃忠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於財產說明書中將債務人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動產、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珠寶、金飾、古董、字畫、儲蓄型保險、投資各項)、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

㈢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應敘明何以股東均貸予聲請人公司高額款項,聲請人應提出資金往來相關證明及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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