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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戴錦明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之財產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並載明無債務人)。

三、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公司之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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