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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號

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黃興業
聲請人
黃崧洋
聲請人
廖黃和英
聲請人
黃妙英
聲請人
黃舒伶
上五人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相對人
春壁農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600,000元,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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