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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黃忠孝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黃忠孝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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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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