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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告
黃忠孝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告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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