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劉志罡
- 當事人聯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聯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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