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 再審原告
- 陳英杰
- 再審被告
-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