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劉佩宜
- 當事人林育生、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瑟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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