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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李振旭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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