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陳益世
- 原告李振旭
-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李振旭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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