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易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潘兆偉律師
- 被告
- 龍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動產返還原告,惟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 司法院91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令參照) ,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