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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2號

返還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易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告
龍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動產返還原告,惟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 司法院91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令參照) ,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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