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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告
李美珠
被告
安信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6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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