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歐陽曾盛
- 原告
- 李靜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被告
-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水照
- 被告
- 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和
- 被告
- 吳宏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4,0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