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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告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
被告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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