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紹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定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勝方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 102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零叁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廢棄,核其上訴利益為命上訴人應返還每包750公斤之有機肥料太空包320包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併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5,000 元,就該太空包交易價格為180 萬元,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97萬5,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