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黃裕民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告
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被告
李建興
被告
王惠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傳
被告
李秀聰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係採取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審判對象範圍及訴訟之終結,當事人有主導權,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本應就訴訟程序進行所需支出費用予以預納,以利程序進行,其所預納支出之費用包括裁判費、公示送達費用等,均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經查,被告李建興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業已於102年12月23日聲請對被告李建興為公示送達等情,有102 年12月23日民事聲請狀在卷可據(見本院卷一第277 頁),足見對被告李建興為公示送達之訴訟行為,原告應先行支出公示送達費用,否則訴訟程序將無從進行。據此,本院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用,逾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通知他造墊支,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