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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告
宏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平
被告
沈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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