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5號
- 原告
- 柏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金德
- 訴訟代理人
- 賴睿璿(禁止代理)
- 訴訟代理人
- 許竹君(禁止代理)
- 被告
- 楊大賢
- 訴訟代理人
-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傭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賴睿璿、許竹君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賴睿璿、許竹君,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等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