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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5號

給付仲介傭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告
柏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德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禁止代理)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禁止代理)
被告
楊大賢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傭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賴睿璿、許竹君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賴睿璿、許竹君,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等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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