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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訴人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建祥等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上訴聲明所載為新台幣(下同)221萬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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