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
- 上訴人
- 東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16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0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反訴上訴利益為1,097,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納,逾期不為補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